西安建筑科技大学MBA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可授予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在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MBA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期内,修完符合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即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学位课程成绩75 分(含75)以上;其他课程及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阅论文(初稿)认可后,即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 硕士学位: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位: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考试作弊者;
3.没有完成培养方案的要求,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4.在全部课程考试中如不合格课程达到4门次以上者,或1门学位课重考后仍不合格者;
5.毕业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
6.不符合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者。
第五条MBA学位论文撰写及评阅
1.申请MBA学位的研究生经MBA教育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撰写;MBA教育中心在课程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指导。
MBA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可由研究生提出选题,经导师审定;也可由导师提出一些选题,由研究生选择。
2.开题报告论证:每位学员在进入申请学位阶段都必须参加由MBA教育中心组织的开题论证。MBA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拟订论文撰写计划。
3.学位论文撰写:MBA研究生在论文写作期间,应充分与导师沟通,导师应对论文撰写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MBA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格式,应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的格式统一编写。MBA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限定一般不少于两万字,必须有中英文摘要。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4.论文工作完成后,应聘请两位副高职称(含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作为评阅人,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交给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要严格 把关,不降低要求。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应暂缓答辩,并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二名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5.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议后,MBA研究生根据评议结果认真完成对原稿的修改补充,并按规范的格式印刷,装订成册。硕士学位论文打印份数为12份。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经MBA教育中心审核,MBA研究生已完全具备学位申请条件者,方允许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填写《MBA答辩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MBA教育中心。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态度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 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员 会;
4.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5.论文答辩结束后,由MBA教育中心整理好申请学位和答辩材料,材料包括:开题报告、答辩审批表、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论文等。
答辩后,提交1份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送校图书馆。凭图书馆的学位论文收讫单,再提交学位论文4份到研究生学院和MBA教育中心。
第七条 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且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校学位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